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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