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承担本法规规定职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问责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