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但属于故意诬告、陷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