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监督制度,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