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发现对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