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自行搬出其财物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搬出并妥善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代为保管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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