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因办案需要有权依法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或者勘验笔录;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和复制的有关资料应当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