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管理工作中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需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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