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的工具和物品,可以指定当事人保管。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属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以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提取证据后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自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或者在查封、扣押决定书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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