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时,应当当场制作清单,记明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执一份。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由两个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