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十九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