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当场签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措施制止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辖区内的日常巡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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