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认为需要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是否允许补办手续的意见。情况复杂需延长时间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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