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阻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设备、车辆的; (四)滞留、围堵、冲击执法机构办公场所,不听劝阻的; (五)阻止执法人员依法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勘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阻碍执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