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价;城管办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权机关发出责任追究建议函,由有权机关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