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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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依法承接的...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遵...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网络、公共交通、环卫、市政工程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机...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通过主体明晰、权责明确、协...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城市综...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遵循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采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模式。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委托具...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城市综合管理力量。城市综合管...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城管办根据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需要或者针对市民反映强烈...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跨系统、跨部门...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请求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的有关部门协助: (...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场景互动、以案释...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市城管办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重大问题会商制度。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城...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监管协同,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的市城市...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管理事项,牵头、配合的部门应当根据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积极协调配合,...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行业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履行管理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市城管办组织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范围编制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明确管理、执法...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综合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 城市综合管理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以网格为单位,开展巡查、服...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完善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考核。推动...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城管办委托市智慧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负责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网格...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办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负责对市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完善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居民委员会在镇人...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志愿服务制度,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综合管理实行社会评价制度。 社会公众有权围绕城市综合管理的服务、执法等事项进行评价。评价...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九条 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的新闻宣传工作,并开展舆论监督。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布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问题和难点,定期组织专家、...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查明涉嫌违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嫌违法人员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对城市综合管...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与审判机关共同建立健全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联动协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纳...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阻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