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提高城市综合管理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和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保持水、电、气、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以及开展持续时间长、影响区域广的重大公共活动时,市、区人民政府和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和重大公共活动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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