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管理事项,牵头、配合的部门应当根据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积极协调配合,有效履行管理、服务职能。 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城管办统筹协调确定牵头、配合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