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部门。有关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案件,应当予以接收;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案件,可以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对移送案件管辖问题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城管办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