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市城管办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重大问题会商制度。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城市综合管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或者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进行会商论证,提出处置措施,形成书面会商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