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请求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的有关部门协助: (一)单独行使职权不能实现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有关部门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 (四)需要有关部门依法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解释或者作出技术鉴定的; (五)需要请求协助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并免收费用,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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