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城管办根据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需要或者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专项整治,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并协助和支持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整治等城市综合管理活动,或者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联合开展城市综合管理相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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