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城市综合管理力量。城市综合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