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行业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对其主管或者审批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责令改正;需要依法予以查处的,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机关。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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