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网络、公共交通、环卫、市政工程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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