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通过主体明晰、权责明确、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对城市公共秩序、公共事务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本市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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