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依法承接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法建设治理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辖区内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城市综合管理相关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统筹协调,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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