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布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问题和难点,定期组织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等监督评议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联系方式、网格化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和居民要求解决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