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综合管理实行社会评价制度。 社会公众有权围绕城市综合管理的服务、执法等事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反馈或者公开,并作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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