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发现、报告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处矛盾纠纷,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