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完善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鼓励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公众通过订立业主公约、信用承诺、“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采取开放日、主题体验、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与社会公众建立经常、有效的沟通和联系。 出台城市管理重大决策以及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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