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办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负责对市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实施。 市城管办制定考评方案,公布考评的内容、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成绩比例等相关事项。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网格化管理运行情况、城市综合管理问题信息和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等。考核评价应当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专业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监督、考评作用。 考核评价可以采取平台综合考评、社会评价和第三方考评等方式。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应用于绩效管理、文明测评、信用评价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