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完善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考核。推动基础设施智能升级,实现各系统、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普查、滚动采集、实时录入、动态分析等方式,收集交通运行、环境质量、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城市运行数据资源,同时汇集至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数据资源的收集、报送、共享和开发利用,不得泄漏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