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优化整合管理、执法、考评力量,保障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考评经费。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适当数量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在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的指挥和监督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劝阻、宣传、信息收集、后勤保障、接受申请、送达文书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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