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准确、规范记录诊疗情况,协助危重病人及时转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