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居民健康档案保密。 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应当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现远程病理、影像学会诊和双向转诊信息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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