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三级医院专家在指定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