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向预约、转诊制度。 分级诊疗、转诊流程与管理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