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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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基层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定期给予...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卫生服务管理,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包括: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镇卫生院;...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基层...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录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全科医生的培养制度。 在公立基层...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三级医院可以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免费进修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基层卫...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每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的,可以增...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免费为村卫生所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乡村医生学历教育...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设备配置及人员配置数量应当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在综合医院试点设立全科医学科。实行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帮助...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区卫生...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凡到镇卫生院连续...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待遇。区人民政府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试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单列评审制度。具体评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市民首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实行基层卫生...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向预约、转诊制度。 分级诊疗、转诊流程与管理规范由市...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三级医院专家在指定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执业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规定首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准确、规范记录诊疗情况,协助危重病人及...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责任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务人员,建立责...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规定配齐和使用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并接受有关部...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接种管理,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对辖区内...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孕产妇和零至三十六个月儿童进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六十五岁以上居民,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符合国家规范的健康管...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照规定进行全程性观察、评估、分类干...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专业卫生机构实施国家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为辖区内低保对象...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公众健康宣传咨询活动,普及卫生保健常识...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进行疫情监测和报告,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提高对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卫生服务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用房,并承担设备购置、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及人...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加强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基层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做好基层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给予...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