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照规定进行全程性观察、评估、分类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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