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孕产妇和零至三十六个月儿童进行健康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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