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六十五岁以上居民,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符合国家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