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公众健康宣传咨询活动,普及卫生保健常识,针对辖区重点人群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 村(居)委会应指定人员,设置专门(或者共用)宣传场所协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