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提高对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处置和监测预警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