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卫生服务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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