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卫生服务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