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实行全额拨款,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三级医院相对分开,独立核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