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基层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做好基层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并将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