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员是卫生技术人员的,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