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价格、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层卫生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