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